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5号
被告人田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大荔县张家乡**村**组**号。2016年3月30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杜桥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大荔县张家乡**村**组。2016年8月3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赵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父亲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伙同赵某、“立波”(在逃)、将被害人解某带至蒲城县惠安小区南边村子向南的麦地旁边后,三人对解某实施殴打并威胁,后被告人田某、赵某、“立波”和牛某将解某带至西安,拘禁在西安市霸桥区一招待所、张坡村天和招待所、何家营新旺角酒店的房间里,期间四人多次对解某实施殴打,还强迫解某写下两张欠条,并强迫解某进行卖淫活动。非法拘禁解源长达100余小时。经鉴定解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路某某证言;3、被害人解源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伙同赵某、“立波”等人以索要欠款为由,非法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17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田某、赵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零散材料13页。
3、光盘1张、手机一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