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4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2017年8月29日曾因打架被富源县营上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开茂,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开茂、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8日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和朋友在昆明市官渡区世纪金源购物广场乘车,被告人田某某、李开茂、唐某某、陈某某(在逃)驾驶车辆在后面,双方因催促让路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田某某持刀,李开茂、唐某某、陈某某(在逃)共同对被害人王某某进行追打,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李开茂、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开茂、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李开茂、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靓
2020年7月22日
附: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拾贰页(户口证明、前科材料、谅解书、抓获经过)、光碟陆张(同步录音录像、电子卷宗)。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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