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等5人寻衅滋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2017年1月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凉州区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9月19日,因殴打他人被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郝某某(曾用名郝某某,绰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6月14日缓刑考验期满。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现在监狱服刑期间。

    被告人裴某某(曾用名裴某某,绰号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乡**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13年6月3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指使他人携带管制刀具,于2018年1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现在监狱服刑期间。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街**号。2014年12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处以治安罚款500元;2017年6月5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处治安罚款200元。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郝某某、裴某某、张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9月30),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8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已判决)于2014年3月注册成立“武威市**有限公司”,并先后雇佣何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等人为“**”公司工作人员。2014年4月、5月、7月,被告人李某甲以个人名义分别向被害人冯某某、张某乙、李某丙发放高利贷款86万、120万、60万元,并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因被害人未及时向李某甲按月偿还规定的利息和本金,李某甲为索取高利贷债务指使公司工作人员何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带领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长期到冯某某、张某乙、李某丙及其担保人的住所、工作单位以滋扰、纠缠、尾随跟踪、公开蹲守盯梢、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索要高利贷债务及高额利息,有组织的多次实施暴力和“软暴力”行为,严重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典型的恶势力犯罪特征,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田某某、郝某某、裴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某、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

1.2016年7月6日,李某甲为索要高利贷,指使何某某、李某乙,将张某乙及其担保人李某丁从**镇**村带至其经营的“**”公司,逼迫张某乙、李某丁将之前签订的127万元借款协议金额改为510万元,张某乙受威胁被迫在协议上签字,担保人李某丁因拒绝签字,被告人田某某、裴某某伙同何某某、李某乙对李某丁推搡、撕扯致李某丁摔倒,李某丁起身拿凳子还击时,被田某某、裴某某、何某某、李某乙夺下,并对李某丁拳打脚踢。期间,何某某在李某丁鼻梁处打了一拳,后田某某、裴某某、何某某、李某乙将李某丁撕扯至该公司楼道内,再次对李某丁拳打脚踢,导致李某丁受伤。经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李某丁的伤情:1.鼻骨骨折;2.左股骨外侧髓骨挫伤;3.左膝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4.左膝关节腔及骸上表积液;5.头部外伤(软组织损伤); 6.多处挫伤(胸、腹臂)。经甘肃永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李某丁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二、被告人田某某、郝某某、张某甲、王某甲等人寻衅滋事案

    1.2014年7月25日,被害人李某丙因承包凉州区**社区住宅楼工程资金短缺经人介绍向李某甲借款60万元。因李某丙未能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自2015年至2017年8月间,受李某甲指使,何某某、王某乙、李某乙伙同被告人田某某、张某甲、王某甲、郝某某等人,多次到李某丙工作单位和家中索要债务,采取故意赖在家中吃饭喝水、将瓜子皮、外卖等杂物随意在家中丢弃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并在李某丙生活的武威市凉州区**街**小区内长期进行蹲守、盯梢,专门购买高音喇叭在小区内不断播放“李某丙还钱”的声音进行滋扰,逼迫李某丙偿还款。经常到担保人李某戊经营的茶屋内故意乱喊乱叫,扰乱正常经营。李某丙被逼无奈两次将何某某、王某乙、李某乙、郝某某等人带至**镇**里**宾馆躲避。期间,李某丙及在场人员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劝解制止后,仍继续滋扰纠缠。李某丙先后向李某甲偿还现金116万元,被迫签订38万元的借条。2016年4月21日,在李某甲等人的纠缠、滋扰下,李某丙被迫将本市凉州区**镇**公租房四套住房以61.0335万元的价格向李某甲抵顶债务。

    2.2014年4月10日,武威市凉州区**镇**村党支部书记张某乙,因修建**镇**社区住宅楼资金短缺,经李某丁介绍向李某甲借款124万元。因张某乙未能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自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受李某甲指使,何某某、王某乙、李某乙伙同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郝某某,多次到张某乙位于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家中,采取故意赖在家中吃饭喝水、将瓜子皮、外卖等杂物随意在家中丢弃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在张某乙单位长期进行蹲守、盯梢,张某乙被逼无奈将田某某、王某甲、郝某某、何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带至**镇“**餐厅”消费,此后田某某、王某甲等人多次到该餐厅消费签单,吃完饭离开时未经张某乙同意随意拿走香烟签单后让张某乙结账。2016年9月1日,在李某甲等人的纠缠、滋扰下,张某乙被迫将**镇**社区八套住房以人民币194.8265万元的价格向李某甲抵顶债务。

三、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及成员的其他违法事实

1.2015年11月19日,王某丙及其妻子王某丁通过“**”公司向吴某某借款l0万元,后该笔借款一直未还清。自2016年3月始,“**”公司员工郑某某受公司指派,带领公司员工多次向王某丙催要其向吴某某的借款,2016年12月29日,郑某某等人在王某丙的养殖场内催收借款时,与王某丙儿媳李某己产生矛盾,当晚11时许,王某乙跟随他人闯入王某丙位于**镇**村养殖场家中进行滋扰,造成养殖场内王某丁、李某己及杨某某、李某庚夫妇心理恐慌,后王某丁、李某己从房间后窗翻出躲进院内羊棚,王某乙等人在养殖场内逗留十余分钟后离开。

2.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裴某某以替吴某某索要欠款的名义,要求王某丙偿还所欠吴某某欠款,期间,裴某某采取跟随、纠缠的方式,跟随王某丙长达十余小时,后王某丙驾车带裴某某行至本市古浪县黄花滩附近时,趁机将裴某某摆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郝某某、裴某某、张某甲、王某甲为李某甲索取债务及高额利息,随意辱骂、恐吓、殴打他人且强拿硬要或占用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郝某某、裴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峰

何  磊

李金玲

周丽娟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王某甲现均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裴某某现均在武威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