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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职务侵占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三部刑诉〔2020〕13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61982********,土家族,初中文化,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销售专员,户籍在贵州省岑巩县**镇**村**组。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田某某在挚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位于本市长宁区)担任销售专员期间,利用销售专员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公司虚报需支付给商户合同款金额及非法占有部分公司支付给商户合同款的手法,共计侵占公司合同款20余万元。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瞿某某的证言及相关服务合同、后台数据、付款记录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在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职务权限,侵占公司业务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

2、证人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在与其商铺合作摆放共享充电宝的业务中截留涉案合同款。

3、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在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专员。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被告人田某某的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锋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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