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自2020年2月6至3月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24日,自 2019年1月23日至2月6日,自2020年4月7日至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利用担任**店店长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报销售数据,隐匿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侵占公司货品价值共计人民币97.3余万元(案发前归还81.9余万元,案发后归还15.4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的上述行为造成公司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余元。被告人田某某于2018年 10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报案材料、销售数据清单、盘点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结款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甲、韩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京媛
检察员:王丽娟
书记员:扈卓冉
2020年4月21日
附注:
1. 案卷材料共拾柒册;
2.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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