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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职务侵占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19〕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410928198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现住河南省濮阳市**乡,原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50023井队队长。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生于1969年****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69********,户籍所在甘肃省庆城县,住庆城县**小区**单元**室,原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50023井队司机,中共党员。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6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11990********,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现住庆城县庆城镇**坡底。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61978********,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现住庆城县庆城镇**路**销售部。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以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日,辽宁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由王某某担任该公司50023钻井队队长,负责钻井队在华池县上里塬乡甘其村境内的钻井施工。2018年2月25日,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人田某某签订保障井队、生产用车租车协议,后由田某某驾驶甘M8****号皮卡车为50023钻井队提供生产用车。2018年9月5日,王某某、田某某商议盗卖井队柴油,出售后每桶(220升)分给王某某900元,剩余钱款归田某某所有。从2018年9月份钻井队进入井场至12月份,王某某指使井队工人张某甲、王某甲、晁某某(三人不起诉)先后向田某某的皮卡车装柴油10次,每次三桶,共计39桶8580升,价值61852.44元。在此期间,田某某用50斤的塑料壶私装柴油3224升,价值22825.92元;王某某私装柴油880升,价值5984元。田某某驾驶甘M8****皮卡车将以上柴油运到庆城县庆城镇以每升5.6元至6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柴油9780升,获赃款53800元,以每升6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出售柴油2904升,获赃款16550元,王某某分得的赃款49245元,田某某分得赃款21105元。

2、2018年1月1日,孙某某在负责辽河钻探工程有限公司50003井队日常工作期间,安排配属司机田某某拉运生活发电柴油时,田某某留够日常用油外,将多余的柴油出售,每桶分给孙某某900元,剩余部分归田某某。井队生产期间,田某某将3202.4升柴油出售给张某某,获赃款18551.04元,将1731升柴油出售给赵某某,获赃款10386元。

被告人张某某将收购的柴油部分用于自己经营的装载机,少部分转卖给一起经营装载机的人。被告人赵某某将收购的柴油用于自己经营的双桥翻斗车,并未转卖。

总上,被告人田某某参与盗卖柴油11803升,价值117764.42元,分得赃款约66197.42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盗卖柴油9460升,价值67836.44元,分得赃款49245元;被告人张某某多次非法收购柴油12066升,价值74520元;被告人赵某某多次非法收购柴油4635升,价值26670元。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捕归案,同年6月27日,退赔柴油款49280.7元;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传唤到案,同年6月27日、10月29日,共退赔柴油款63648.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作案工具甘M8****“庆铃”皮卡车;

2、书证户籍证明和政治面貌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退还柴油证明、没收非法所得票据等;

3、证人张某甲、王某甲、晁某某、田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供述;

5、华池县物价局柴油价格说明;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华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志高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田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5册。证据卷一1册196页,证据卷二1册92页,诉讼卷1册48页,补侦卷1册20页,补侦卷二1册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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