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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三部刑诉〔2019〕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6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天津市**公司实际经营人,为抵扣公司税款,与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何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假资金支付并形成回流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涉及税额共计:612975.96元。以上税款均已认证抵扣,后该公司补缴该笔税款。被告人田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何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没有实际交易,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海燕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三册,补充材料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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