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26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界首市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小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为非法牟利,伙同同案犯李某某(已被判刑)等人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新沂市新启棉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义给巢湖市三家涉案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为3200134170,发票号为07213030-07213033,税额共计67937.24元,并制造了相对应的虚假资金流。上述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受票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认证抵扣。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其父亲代为退缴国家税收损失款6793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工商注册及税务部门的登记资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锦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区**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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