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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刑诉〔2019〕84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64********,壮族,小学文化,来宾市****工程公司、来宾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路**号,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小区**栋**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来宾市兴宾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宾市兴宾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行贿罪的事实

2016年,来宾市****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来宾**公司)***田某某找到时任**县**谢某甲,希望谢某甲帮助其承揽**县的工程项目,谢某甲表示同意。后谢某甲在**县委常委会上提出由来宾*建承建**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7年***家园)项目和**县农村屯级道路硬化(一期)项目,并特地向分管项目的***打招呼,先由来宾**公司对**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7年***家园)进行施工,再完善招标手续。在谢某甲的帮助下,来宾**公司成功中标。为了感谢谢某甲的帮助,以及继续获得谢某甲的关照,田某某在2018年1月29日到银行从其个人帐户上支取现金150万元分装到两个箱子交给谢某甲的胞妹谢某乙,让谢某乙帮转送给谢某甲。谢某甲在收到田某某给予的150万元好处费后,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打招呼,让田某某挂靠的来宾**公司、田某某的来宾市******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期间顺利获得**县凤凰山育肥牛项目、扶贫搬迁移民**安置项目(一期)**农贸市场工程、养牛专业合作社(就业扶贫车间)工程。

(二)涉嫌串通投标罪的事实

2017年11月,通过谢某甲的帮助,来宾**公司未经招投标程序即先进场对**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7年***家园)进行施工,后在该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过程中,田某某为了使招投标程序不至流标,指使员工送给参与投标的其他三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共计18.6万元,让其他三家公司的工作人员配合投标,后来宾**公司顺利中标**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2017年***家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串通他人投标报价,破坏招投标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则曙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在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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