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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买卖身份证件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92********,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经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与受害人岳某某认识,编造虚假身份信息以谈对象为名取得其信任后,从2020年3月21日至3月28日以承包石油管道工程、信用卡还款、帮岳某某存款等骗取岳某某人民币17500元。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后,在其驾驶的车号为甘HT****的小汽车内当场查获其骗取的赃款5000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在网上联系办假证人员,将其在四川打工时认识的朋友陈某某(身份证号码:5110111985********)的身份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办理假证人员,花500元钱让办理假证人员制作了一张自己的头像、陈某某的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一本自己的头像、陈某某的身份信息的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2020年3月30日经凉州区公安局户政办公室查证被告人田某某持有的姓名为“陈某某”的身份证系假证;2020年5月8日经委托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被告人田某某持有的姓名为“陈某某”的特种作业人员证系假证,与大庆**公司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试档案中的人员照片及制发的证件照片不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受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扣押物品清单;7.微信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将他人身份信息发给办理假证人员,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将他人身份信息发给办假证人员,伪造身份证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延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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