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9日至2019年2月21日,在文安县大***镇***村,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害人韩某甲发机床设备图片,以给韩某甲买机床设备需交定金为由,骗取韩某甲8500元,后韩某甲多次找田某某要定金,田某某退给韩某某1000元。
2、2018年12月31日至2019年2月2日期间,在文安县***镇***村,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害人孔某某发机床设备图片,以给孔某某买机床设备需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孔某某共计53500元。
3、2018年8月19日,在文安县***镇***村,被告人田某某以与被害人韩某乙合伙倒卖机床设备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乙5000元,后田某某的母亲退回给被害人3000元。
4、2018年12月31日14时许,在文安县***镇***村,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害人秦某某发机床设备图片,以给秦某某买机床设备需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2000元。
5、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19日,在文安县***镇***村,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害人常某某发机床设备图片,以给常某某买机床设备需交定金为由,骗取常某某12000元。
6、2019年3月2日至2019年3月7日,在文安县***镇***村,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给被害人韩某丙发机床设备图片,以给韩某丙买机床设备需交定金为由,骗取韩某丙15000元。
被告人田某某共诈骗六名被害人金额合计9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孔某某、韩某甲等人的陈述;3.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山花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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