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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田某某(别名田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山东省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原系肥城市**局司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肥城市**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与李某某同在**街道**庄社区居住,被告人田某某告知李某某其系肥城市**局司机。2017年底,被告人田某某得知被害人李某某与丈夫感情不和,便于2017年12月份、2018年2月份的夜间,先后两次使用钢钉扎坏李某某汽车轮胎,并假冒李某某丈夫情人的身份与李某某微信联系,对其不断进行恐吓骚扰,制造是李某某丈夫的情人报复的假象,以迫使李某某找其托人破案,借机骗取李某某财物。后李某某不堪其扰,找到被告人田某某让其托人破案,被告人田某某借机索要4000元后,又冒充肥城市**局民警“刘某某”的身份与李某某微信聊天,并谎称已破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又以“刘鹏”生二胎为名,向李某某索要了200元红包。

2018年11月份,被害人李某某与丈夫离婚,为给儿子改姓,遂微信联系“刘某某”咨询能否办理更改姓名的业务,被告人田某某以“刘某某”身份允诺能够办理,并向李某某索要5000元。李某某转款后,将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等证件一并交予被告人田某某。2019年3月5日,被害人李某某因名字未改成,并多次索要户口本等证件未果,向肥城市**局报案。报案后,被告人田某某返还被害人现金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及转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健

检察官助理纪文达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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