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武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3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现住武功县**镇**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以给被害人赵某某介绍对象为由,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两次虚构介绍对象的身份,假用中间人、虚构对象“杨晓莎”及妻弟樊某某的身份与被害人相处,多次以给介绍的对象买衣服、给被害人迁户口、办房产证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赵某某163907.35元,同时以帮忙给被害人赵某某提亲、迁户口等理由向被害人母亲李某某要钱,骗取被害人母亲李某某105300元,共计骗取两名被害人269207.35元,所得赃款均被田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可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两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69207.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娟
2020年4月12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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