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4198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家住盐津县**乡**房**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澄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澄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期间,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5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田某某邀约杨某某(另处)、赖某某(另处)、孙某某、邹某某,杨某某邀约朱某某(另处)、李某某(另处)一起到澄江县游玩,七人先入住澄江县金德兰酒店,后一起到饭店吃饭,到KTV唱歌、喝酒。后田某某邀约朱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邹某某每人出2万元打麻将赌博,朱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邹某某四人到ATM取款机上取款,一共凑足8万元到金德兰酒店房间内打麻将,赌博的过程中由田某某保管8万元赌资并将钱换成扑克牌发给四人,每张扑克牌代表1000元人民币,赌博结束后由田某某管理分配赌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杨子漫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在峨山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田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