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625198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号。2018年7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3月1日二次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于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1日分别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2019年2月14日、2019年5月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手机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许某某人民币3000元。
2018年3月6日至1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手机、配件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田颖人民币3100元。
2018年3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手机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王立军人民币1100元。
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手机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温某某人民币1200元。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手机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刘某某人民币5750元。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手机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杨建利人民币2700元。
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手机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王洋人民币14800元。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二手手机的虚假信息,以销售二手手机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闵某某人民币3750元。
被告人田某某共诈骗8人,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35400元。
案发后,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田某某近亲属已赔偿王洋全部经济损失,王洋对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等物证;
2、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等笔录;
7、手机取证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通过电信网络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伟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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