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奈曼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甲(已判刑)、卢某某(已判刑)在没有办理贷款能力的前提下,私刻印章、冒充通辽市**种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和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王某乙联系村民办理贷款,其三人以办理贷款的名义骗取奈曼旗**乡、**苏木、**镇98户村民办理贷款前期资料费共计19800元,骗取80户家访费共计4000元,骗取80户跑腿费共计2400元,合计骗取26200元。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到奈曼旗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1月17日退还王某乙19000元,王某乙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简介、收据、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席某某等人陈述;3.同案犯王某甲、卢某某供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田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王某甲、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布和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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