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宁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日由宁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田某甲”为名,通过QQ聊天在网上跟刘某某处对象,期间,多次以做生意、生病住院、发红包、网上购物等理由诈骗刘某某人民币68425.94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结婚证复印件、谅解书、发还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
2.证人李某某、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案件事实、坦白及退赔谅解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占春
检察官助理:张胜男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wwv wwv ww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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