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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Z9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9********,汉族,高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户籍所在地宿州市桥区**乡**村**庄**号,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田某某虚构其认识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能为任某某儿子的民事赔偿案件提供相应帮助,先后以宴请法官、给法官送礼为由,向任某某索要人民币12700元。该款被其留于自用。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到萧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

2.​ 证人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现住宿州市埇桥区**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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