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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8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9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使用虚构女性身份(化名“田某甲”),通过QQ、微信软件与被害人莫某某在网上结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在取得被害人莫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田某某先后编造“父亲治病”、“治疗狂犬病及丙肝”、“还信用卡” 等急需用钱的谎言,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莫某某共计人民币110438元及华为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2元),得手后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3.搜查材料及扣押物品清单;4.辨认笔录;5.微信转账明细等书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9.证实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过程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10.户籍和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三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太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材料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均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抓获录音录像光碟共1张,随案移送。 

7.电子数据:被告人田某某手机勘验、微信查询数据等刻录光碟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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