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5********,汉族,高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禹州市**镇**庄**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0月2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封市鼓楼区金明大道龙城御苑小区门口将伪造的8张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收料单交给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通过微信分二次转账给田某某26940元。田某某收到钱款后将钱款转账给杜金钟还欠款。后杨某某向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报销收料单时发现收料单系伪造。2020年10月23日田某某在开封市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杨某某发现,杨某某报警,田某某在东信混凝土公司被民警抓获。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6940元,杨某某对田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伪造收料单、东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证明、退款收到条、谅解书等;2.证人阚某某、李某某、谷某某、马某某、白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冷若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