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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三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找到在成都市锦江区冻青树街大发市场出售电话卡的表哥杨某某,谎称其在绵阳市电信局的领导,可以以6.1折的价格购进IP电话卡,但购买总量需超过50万元。随后,杨某某将该消息告知冻青树大发市场内的其他商户,并和上官某某共同收取其他九位商户现金人民币共计70.835万元,加上杨某某和上官某某的5万元现金,合计75.835万元,用于购进IP电话卡。

2001年5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和杨某某、上官某某乘车携带上述钱款到达绵阳市恒河宾馆。随后,被告人田某某以人多不方便为由,一个人将装有75.835万元现金的旅行包带走去购买IP电话卡。被告人田某某找到出售IP电话卡的何某某、古某某,后其谎称欲多购买5000张IP卡,以钱不够去银行取钱为由,携带75.835万元现金逃离。2001年5月22日、23日,被告人田某某分四次将骗得钱款中的25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其妻女的生活开支。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于2001年5月23日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随即对被告人田某某进行追逃。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田某某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的赃款25万元(本息合计26万余元)冻结在案,其余钱款均已被其耗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开磊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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