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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在逃),1月13日被辽宁省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周水子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1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游戏认识,后二人互相加了微信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处对象的名义编造各种理由向刘某某骗钱。被害人刘某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给田某某共计252755元,后被告人田某某将刘某某的微信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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