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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一部刑诉〔2020〕12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专科,原中鼎(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中心业务经理,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2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期间,史某某梅(另案处理)等人成立中鼎(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及安徽芜湖旭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晟公司”),后以旭晟公司的名义成为湖南澳鑫商品交易有限公司的会员单位,从事所谓的“现货投资业务”,实际公司并无现货,而主要以交易过程中客户的亏损及让客户多交易所得的手续费作为公司的盈利,公司与客户之间系对赌关系,即客户亏则公司赚,而中鼎公司对外隐瞒对赌事实。

史某某梅及各业务总监将大量包含投资者手机号码等信息的个人信息下发给各业务中心,由业务经理和业务员通过电话营销、主动加QQ或者微信搭讪投资者,虚构公司投资盈利好、有资深分析指导老师等事实,诱骗投资者到湖南澳鑫商品交易平台进行现货交易投资,并将各业务总监和部分业务经理包装成“资深分析指导老师”介绍给投资者,诱骗投资者频繁交易以获取高额手续费,又让投资者持重仓增加爆仓概率等手段,致使投资者产生严重亏损。 

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中鼎公司市场部任职,刚开始为三中心业务员,于2016年6月左右升为三中心业务经理,后带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业务员开展业务,诱骗阎丽娜等客户进行现货交易投资,致被害人阎丽娜等人损失人民币30万余元。

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阎丽娜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鼎公司人员结构图、三中心涉案客户情况(湖南经侦大队从中鼎公司调取的后台数据)、银行流水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阎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及同案犯孟某某、操乐胜、李某某、尹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帮助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田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刚飞

检察官助理:汤江浩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山东省郯城县**镇**村**号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04741****)。

2.案卷及证据材料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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