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土家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67********,小学文化,湖南**矿业有限公司股东、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凤凰县,住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凤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 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8日,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月25日被告人田某某与凤凰县**矿签订托管经营合同,负责经营、管理凤凰县**矿。2013年7月份左右,因资金困难,田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詹某某,二人经商谈决定合作经营,共同筹备成立被害单位凤凰县**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由詹某某以实际出资入股,田某某以**矿托管经营权入股,同时由田某某负责出面协调关系进行购买矿洞并在**公司成立后到**公司履行报账等财务手续。2013年8月6日至2013年11月21日詹某某先后多次转账给田某某共计1300余万元,用于购买矿洞及其他业务支出。2013年9月17日**公司注册成立,詹某某占股67%,任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占股33%。田某某按约定出面购买矿洞后,伪造矿洞转让协议,隐瞒实际购买矿洞的价格,三次到**公司报账以获取差价162万元并占为己有,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左右被告人田某某以110万元的实际价格购买龙某某等人的凤凰县**矿**号矿洞。田某某自述购买该矿洞后投入70余万元。同年8月5日田某某伪造矿洞转让协议,将购买矿洞的价格虚构为232万元。之后,田某某以虚假购矿协议到**公司报账,其中虚报的52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2、2013年9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联系吴某甲要购买其矿洞,双方谈定购买价格为72万元。2013年10月10日田某某给吴某甲转账支付72万元,吴某甲将其位于凤凰县**洞的**号矿洞及设施设备卖给田某某。田某某为到**公司虚报购矿款,让吴某甲帮忙签订108万元的购矿协议,虚构购矿款36万元。之后,田某某以虚假购矿协议到**公司报账,其中虚报的36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3、2013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某联系吴某乙要购买其矿洞,双方谈定购买价格为25万元。2013年9月4日田某某给吴某乙转账支付25万元,吴某乙将其位于凤凰县**矿矿部厕所边的**号矿洞及设备卖给田某某。田某某为到**公司虚报购矿款,让吴某乙帮忙签订58万元的购矿协议,虚构购矿款33万元。之后,田某某以虚假购矿协议到**公司报账,其中虚报的33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4、2013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某找到张某某(另案处理)要购买凤凰县**矿**号矿洞,双方谈定价格为81万元。2013年9月4日田某某给张某某转账支付81万元。同日,田某某为到**公司虚报购矿款,让张某某帮忙签订122万元的购矿协议,虚构购矿款41万元。之后,田某某以虚假购矿协议到**公司报账,其中虚报的41万元被其占为己有。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积极向**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某退还278万元,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矿洞转让协议、合作协议、银行流水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詹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报购买矿洞价格,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涉案数额达16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在其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积极向被害单位退赔278万元,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系**矿业公司股东、湘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丽
检察官助理:程权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凤凰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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