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田某某,又名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8********5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乡**村**组,现住蒲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现在蒲城县**商混站打工。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黄某某并隐瞒真实身份与该黄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因其沉迷彩票为筹集资金,编造各种谎言短期内从黄某某处频繁骗走现金共计35000元,大部分用于购买彩票,剩余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白某某、惠某某等证言;
4、微信聊天记录;
5、银行卡及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隐瞒身份,编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