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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坝检刑诉〔2020〕00000002号 

被告人田某某,小名田某甲,性别:**,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90********,**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3年2月7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于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9日被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2月初,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在实际没有口罩货源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获取他人的营业执照、口罩存放、口罩销售广告等图片资料,编辑后在其本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大量口罩现货销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购买口罩的货款。

1.2020年2月1日,被害人罗某某经黄某某介绍后通过微信与田某某联系购买口罩,按照田某某的要求预先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元,付款后其微信被田某某拉黑屏蔽。发现被骗后,罗某某在黄某某的帮助下追回15000元被骗款。

2.2020年2月6日,被害人杨某某经戴某某介绍后通过微信与田某某联系购买口罩,按照田某某要求预先支付货款人民币40450元。田某某得款后,全部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2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安顺市平坝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家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中国农业银行银行等物证;2.受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支付记录、银行业务凭证及银行流水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证人田某某、黄某某、戴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防护口罩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部分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19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0张,手机1部,银行卡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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