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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田粱山,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7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又于同年9月2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粱山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期间,被告人田粱山在网上以能够借钱给被害人,或能够帮助消除借款记录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利用获取的被害人身份及账户信息进行套现或者欺骗被害人向其转账,共计骗得人民币34246.74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田粱山以能够帮助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信任,以需要向公积金账户充钱用以抵押贷款为名,多次骗得黄某某向其转账,共计骗得黄某某人民币4500元。

2.同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田粱山以能够帮助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信任,骗得朱某某的京东账号、密码后通过刷单对朱某某的京东白条进行套现,后又以能够帮助消除网上借款记录为由,骗得朱某某在来分期等多款借贷APP中借款并将钱转给被告人田粱山,共计骗得朱某某人民币18661.74元。

3.同年5月,被告人田粱山以能够帮助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多次骗得李某某向其转账,又以增加借款概率为名骗得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及银行卡号等信息后,多次要求李某某向银行卡转账并利用骗得的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将该银行卡内的金额提现至自己的微信账户中,共计骗得李某某人民币11085元。

案发后,被告人田粱山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1.物证: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羁押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粱山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交易明细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粱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粱山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盛盛

年四月一日

附:

1、被告人田粱山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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