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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三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9********,汉族,大专文化,**体育传播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室。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任某某(另案处理),以能通过关系为他人落户上海为名,伪造虚假人事档案调档函,骗取被害人彭某某63 万元,骗取经缪某某介绍的被害人付某某60万元(案发后,该笔钱款已经由缪某某退款给付某某)。

201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任某某,以能通过关系为他人落户上海为名,伪造准予迁入证明,骗取被害人邓某某329万元。

2019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以能通过关系为他人落户上海为名,骗取被害人姚某某75 万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承认自己伪造调档函、准迁证等文书,骗取邓某某钱款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彭某某、邓某某、姚某某的陈述及缪某某的笔录,证人陶某某、阮某某、刘某某、江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邓某某提供的资金列表,公安机关调取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侦查终结报告书,服务协议、区间协议、居间协议、人事档案调档函、准予迁入证明、收据、谅解书、收条、借条,上海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相关谈话录像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骗取各被害人钱款的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扣押田某某手机一部。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资料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到案及其户籍身份情况。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智勇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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