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6年,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将交警大队扣押的摩托车弄出来卖为由,骗取被害人某某甲人民币70000元。
2016年3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工作编制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全人民币75000元。
2016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酒驾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人民币4000元。
2018年2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消分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甲人民币3800元。
2018年7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升级、购买大货车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45250元。
2018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处理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高某某峰人民币52000元。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7100元。
2019年2月到3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迁转户口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8260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汽车靓号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9250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汽车靓号为由,骗取被害人马某乙人民币11200元。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处理违章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910元。
2019年6月到7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可以办理汽车靓号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丙人民币24900元。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任某某人民币72644元。
2019年9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酒驾事宜为由,骗取被害人某某乙人民币8500元。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500元。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驾驶证升级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10830元。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以其可以办理工作调动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600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共计诈骗十七次,诈骗共计人民币620744元。
(二)招摇撞骗事实
2019年10月到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冒充警察,取得被害人邵某甲信任后,以母亲去世、自己治病、购买海参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邵某甲人民币19500元。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冒充警察,以其可以办理公安局协警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邵某乙人民币39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借条及转账记录、协议书、陌陌聊天记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邵某甲、李某某、周某某、王某乙、刘某乙、任某某、王某甲、某某乙、曲某某、何某某、马某乙、邵某乙、某某甲、刘某甲、袁某某、马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警察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丽娜
检察官助理:梅 楠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普兰店区看守所,联系电话13134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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