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080219**********,土家族,大专文化,张家界市永定区水利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填便民卡为由,骗取张某某、李某等八名被害人借款共计人民币1830000元,并在诈骗的得手后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至案发尚未归还金额共计人民币17564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月29日、2月6日、5月10日、5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经查,田某某先后向张某某返还13000元,张某某实际损失287000元。
2、2019年的2月14日、5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经查,田某某先后向李某返还4000元,李某实际损失146000元。
3、2019年的2月14日、5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龚某某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经查,田某某先后向龚某某返还4000元,龚某某实际损失146000元。
4、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经查,田某某先后向田某某返还24000元,田某某实际损失176000元。
5、2019年5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余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经查,田某某先后向余某返还12000元,余某实际损失288000元。
6、2019年的5月8日、6月2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田某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
7、2019年的5月13日、5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3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经查,田某某先后向周某某返还4600元,周某某实际损失125400元。
8、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以填便民卡、办便民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共计人民币30万元后用于网络赌博。经查,田某某先后向朱某返还12000元,朱某实际损失28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田某某建设银行(尾号67999)的交易明细等;
2.证人田某某、吕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周某某、朱珊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徐琦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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