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诈骗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4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在本市以帮被害人张某某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张某某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瑞姿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一证通1本、被害人联系单1份、证人名单1份、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