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3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街乡**村委**组。2019年9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某看中一款要价46600元的丰田二手车,在与被告人田某某微信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田某某谎称自己有车源,并要求被害人支付定金,被害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向被告人田某某支付购买车辆定金16600元,并约好3、4天后交车。2019年9月21日0时许,被害人张某某按照约定在昆明市西山区**锦小区旁边交车,并按照被告人田某某的要求,支付尾款25000元。后被害人张某某无法联系上被告人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2、抓获经过;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及辩解;4、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毛某某的证言;5、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6、其它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彦伲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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