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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44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于2018年7月19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8年12月1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疫情未执行),于2020年3月27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张某某(已判刑)通过组织假赌场诱使程某某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次日,张某某安排秦某某(已判刑)冒充场主,组织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冒充赌客,在本市华侨新村“某某”家,对程某某采用套路放水等方式进行诈骗,诱骗程某某将人民币100000元放水给被告人田某某等人,后安排被告人田某某等人玩失踪,再凭借条向程某某索要债务,骗得程某某家人民币97000元。被告人田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0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靖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及共同犯罪人张某某、秦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凤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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