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40********,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沛县**镇**路**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以沛县沛城镇江南名都城公共厕所是其管理为由,骗取周某某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犯罪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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