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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0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为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襄阳市**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田某某通过探探和被害人白某某认识,并于2019年1月底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月24日白某某来到田某某的住处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巷**号**楼,田某某虚构事实以一个电子厂的朋友需要钱周转,并承诺白某某每个月可以获得6000元人民币的利息为由,诈骗白某某5万元人民币;同年2月,田某某转账5千元人民币给白某某;2019年3月初,田某某又虚构事实以其父亲生病得胃癌为由,诈骗白某某2万元人民币;2019年3月底,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巷**号**楼田某某住的地方,田某某又以需要还房贷,没钱周转为由,向白某某借钱,诈骗白某某3万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8日,民警接到消息称田某某可能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花园**号**房出现。民警随即前往该地将田某某传唤至马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汇款单据复印件等;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及开户资料、扣押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为讯问视频;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等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涛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财物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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