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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人,住凤凰县**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被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至19日,田某某利用微信(昵称爱妳一生,微信号******)以婚恋交友的名义认识被害人黄某某,待取得黄某某好感后,诱导黄某某在其团伙控制的网络赌博平台进行赌博,骗取黄某某人民币233216元。田某某分得赃款54000元。

2020年3月30日22时许,公安干警在本县沱江镇维也纳酒店901号房间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号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银行、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控制的网络赌博平台骗取他人财物23321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有如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2、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凌

检察官助理:潘德炳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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