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68********,汉族,无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社区****,捕前住科尔沁左翼中旗****家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陶某甲、黄某某、陶某乙三人于2012年6月6日从被告人田某某处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2%,于2013年9月2日从被告人田某某处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2%,于2013年10月24日从被告人田某某处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息2%,到期后陶某甲、黄某某、陶某乙无力偿还。2014年6月6日田某某要求将上述三笔借款合并为一笔借款,经过计入复息后三笔借款本息合计119.864万元。当日陶某甲还款19.864万元,剩余借款100万元,与田某某约定继续使用,月利息2%。借款到期后陶某甲、黄某某、陶某乙无力还款,田某某于2014年12月6日要求换借据,陶某甲当日还款12万元,并约定使用6个月,期限从2014年12月6日至2015年6月6日,利息3%,出具了计入复息的数额为118万元的借据。2015年6月6日借款到期后陶某甲无力偿还,田某某要求换借据,月利息3%,经过计入复利后,于2017年1月3日形成借款160.48万元,期限至2017年7月3日。

2017年1月3日形成160.48万元借款到期后陶某甲、黄某某、陶某乙无力偿还,田某某持2015年6月6日换借据后没有还给陶某甲的数额为118万元借据,和118万元借款计入复息后于2017年1月3日形成的160.48万元的两枚借据,及于2016年5月1日形成的借款金额为30.3万元借款和2016年10月14日形成的借款金额80.2467万元借款的共计四枚借据。于2017年7月4日向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陶某甲、黄某某、陶某乙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致使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依田某某主张的118万元债权对陶某甲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开庭审理此案,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田某某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后,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田某某再次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田某某偿还欠款118元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田某某要求陶某甲、黄某某、陶某乙偿还于2017年1月3日形成的160.48万元借款、于2016年5月1日形成的借款金额为30.3万元借款、于2016年10月14日形成的借款金额80.2467万元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判决陶某甲、黄某某给付田某某借款本金192.1516万元,利息36.000256元,本息合计228.151856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此案正在审理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举报材料、发案报告、户籍信息、证明、扫黑除恶线索受理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个人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关于田某某被列为职业放贷人的说明、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职业放贷人名录”、办案说明、2017内0521民初4664号民事卷宗、2017内0521民初4672号民事卷宗、(2018)内0521民初5816号、说明、银行流水记录;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陶某甲、黄某某、陶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田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永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