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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4月16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3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2020年4月4日至4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谎称可以低价在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购房,以支付定金、首付款为由,在贵阳市云岩区蔡家关下寨路,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邱某某现金人民币72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协商还款事宜,协商未果后,被害人邱某某当场报案,被告人田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邱某某现金人民30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田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并处罚金。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江红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5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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