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田德福,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81968********,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城口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德福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田德福与被害人张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三合监狱服刑时认识,二人商量出狱后种植中药材“黄精”,因田德福先于张某某出狱,张某某还将其侄儿的电话告知田德福以便日后联系。2019年11月,田德福因自己没有经济收入缺钱用,便通过张某某留的电话号码联系上张某某,并向张某某谎称自己在重庆市巫溪县租了一块地种植了20斤“黄精”种子,并邀张某某合伙让其出种子钱5000元,张某某同意,并于2019年12月5日向田德福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1**********)打款2000元。2020年1月,张某某邀约胡某某、徐某某二人出土地一起在城口种植“黄精”,并联系田德福前往城口实地查看土地,在查看土地后,张某某、田德福二人于次日返回张某某家中,张某某在其家中又向田德福支付2000元种子钱。
2020年1月,张某某让已回巫溪县的田德福购买10斤“黄精”种子欲在城口种植,田德福让张某某先支付购买种子的钱,由于张某某没有钱,便让徐某某向田德福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1**********)打款2500元。同年4月,在张某某多次催促要“黄精”种子的情况下,田德福从巫溪县港口种子站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8斤非“黄精”种子给张某某,待张某某、徐某某、胡某某培育后发现该种子并非“黄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黄精”的照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德福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德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6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德福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华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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