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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诬告陷害案)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现住山西省交城县**小区,因涉嫌诬告陷害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因与范某某感情纠葛,索要其交给范某某驾驶的晋A****1号轿车未果而捏造其车辆在**小区门口被盗的虚假事实,向交城县公安局报案,致使交城县公安局立为盗窃案件并将范某某刑拘上网,严重地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范某某、舒某某、覃某某的证言;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恒强

书记员:闫雅蓉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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