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组,住日照市东港区**路**花园**号楼**单元**楼。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25日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5月2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7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出售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共计9.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9月28日,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门口,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收款人民币500元,卖给解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

2.2018年3月份,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门口,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收款人民币500元,卖给解某某甲基苯丙胺0.5克。

3.2018年5月份,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门口,解某某付给被告人田某某现金4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4克。

4.2019年6月7日,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550元(其中50元是委托其用于买吸毒工具),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4克,并按其指示在日照市东港区 “****公寓楼三楼一空调外挂机上取到该毒品。

5.2018年7月份,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4克左右,并按其指示在日照市东港区 “****KTV”南侧一个酒店门口的石狮子嘴里取到该毒品。

6.2019年6月14日,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5克,并按其指示在其租住的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旁一空调外挂机上取到该毒品。

7.2018年10月25日,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5克,并按其指示在日照市东港区“****”西门口斜对面的一个石狮子嘴里取到盛在“南京煊赫门”烟盒内的该毒品。

8.2018年11月份,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4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4克,并按其指示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口“****超市”门口的垃圾桶内取到该毒品。

9.2018年11月份左右,解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6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5克,并按其指示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口南侧转弯处的工地门口石头底下,取到包在卫生纸包内的该毒品。

10.2019年4月29日,在被告人田某某租住的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房间内,解某某吸食完被告人田某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后,通过微信转账付给其人民币180元作为购毒款。

11.2019年3月10日,申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某某(已判决)人民币400元,向被告人田某某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1克,被告人田某某用“白将军烟盒”盛装该毒品,放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南区东门的绿化带内交付申某。

12.2019年1月16日,申某通过付某某向田某某付款14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1.8克。

13.2018年5、6月份,韩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甲人民币500元,再由张某甲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田某某,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6克,并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门口与其现场交易取到该毒品。

14.2018年7月12日,韩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门口,被告人田某某将装在一个塑料瓶子内的0.5克甲基苯丙胺从楼上扔给韩某。

15.2018年8月6日上午11点多,韩某通过微信转账付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5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4克,并按其指示在日照市东港区“****大酒店”南墙紧靠的变电箱北侧铁皮下边,取得用卫生纸包着的该毒品。

16.2018年10月份,张某乙通过微信扫码付给付某某或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3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2克,并按其指示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附近“****”门前空心砖下取到该毒品。

17.2018年10月31日,张某乙通过付某某转账给田某某人民币4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2克,并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村附近“****”门前小杆子旁的石头底下取到该毒品。

18.2018年10月底,裴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人田某某人民币600元,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5克,并按其指示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委北边超市胡同口的垃圾桶底下取到该毒品。

19.2018年12月份,金某某通过三次微信转账,每次人民币500元给被告人田某某,分别购买了甲基苯丙胺0.35克、0.35克、0.2克,并按其指示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村村委旁边的净水机后面取得上述毒品。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份某天,被告人田某某在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内其租住处容留张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2次。

2.2019年6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日照市海曲路****其租住处容留张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3.2019年6月25日晚至26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田某某在日照市****花园其租住处容留张某丙吸食基苯丙胺1次。

4.2019年6月26日5时至当天中午,被告人田某某在日照市****花园其租住处容留张某丙吸食甲基苯丙胺1次。

5.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其租住的日照市东港区“****”小区房间1601内,被告人田某某提供毒品并容留解某某吸甲基苯丙胺1次,之后解某某微信给其转账180元作购毒款。

6.2018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田某某在其租住的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室长期容留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7.2018年11月份始,被告人田某某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的租住处长期容留付某某、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三、危险驾驶罪

2018年6月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田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路由北往南行驶至临沂路与大连路路口处时,被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田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解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交通警察现场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多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李成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