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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8********,回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处。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7年夏天的一天22时许,王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冰毒,田某某驾车搭载张某某来到昌吉市商城路****火锅店门前,给王某甲贩卖3克冰毒,王某甲给田某某一块白色浪琴手表。

2.2017年5月的一天23时许,解某某找张某某购买冰毒并给张某某600元钱,张某某没有冰毒遂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田某某驾车来到昌吉市**小区*号楼楼下,给张某某0.6克冰毒,张某某将0.6克冰毒给解某某,并将解某某给的600元钱给了田某某。

3.2017年6月的一天,杨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冰毒,田某某驾车搭载魏某某来到昌吉市亚中对面****杨某某家附近,给杨某某贩卖0.3克冰毒,杨某某给田某某300元钱。

42017年11月的一天,杨某某和被告人田某某在钱某某租住的昌吉市**公司家属院房子里,和钱某某一起吸食冰毒,后杨某某向田某某购买0.3克冰毒,并给田某某500元钱。

5.2017年秋天的一天,杨某某和被告人田某某在昌吉市**西路**饺子馆吃饭,钱某某电话联系田某某后来到饺子馆,田某某给钱某某贩卖0.4克冰毒,钱某某给田某某500元钱。

6.2017年冬天的一天,钱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冰毒,田某某驾车搭载魏某某来到钱某某租住的昌吉市**公司家属院楼下,在车辆后座上,田某某给钱某某贩卖0.3克冰毒,钱某某给田某某400元钱。

7.2017年春天的一天,王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冰毒,田某某驾车搭载魏某某来到昌吉州**家属院大门口,给王某乙贩卖0.3克冰毒,王某乙给田某某300元钱。

8.2016年7月的一天,张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冰毒,田某某驾车来到张某某租住的昌吉市**路***音乐城小区房子里,给张某某贩卖0.5克冰毒,收取张某某500元钱。

9.2017年9月的一天,冯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冰毒,田某某驾车来到冯某某租住的昌吉市****小区楼底下,给冯某某贩卖0.2克冰毒,收取冯某某500元钱。

10.2017年5月的一天,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购买冰毒,田某某驾车来到昌吉市***家属院后门,给魏某某贩卖0.3克冰毒,收取魏某某300元钱。

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

1.2017年7月的一天,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冰毒,田某某让魏某某到昌吉市**酒店后的公寓楼找他,魏某某来到公寓楼田某某开的房间里,田某某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和魏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2.2017年8月的一天,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冰毒,田某某让魏某某到昌吉市**酒店后的公寓楼找他,魏某某来到公寓楼田某某开的房间里,田某某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和魏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3.2017年9月的一天,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冰毒,田某某让魏某某到昌吉市**酒店后的公寓楼找他,魏某某来到公寓楼田某某开的房间里,田某某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和魏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4.2017年10月的一天,魏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冰毒,田某某让魏某某到昌吉市****小区*区找他,魏某某来到****小区*区田某某租住的房间里,田某某拿出冰毒和吸毒工具,和魏某某一起吸食了冰毒。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被吉木萨尔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向8人10次贩卖冰毒共6.2克,一年内4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某某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一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某某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至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东

检察官助理:杨艳荣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被羁押在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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