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二胖,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现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巷**号。被告人田某某2015年1月因贩卖毒品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2月因贩卖毒品被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5日被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16、7日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在自己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村**巷程**家二楼暂住处所内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多达20次,因每次交易王某某没有钱付账,所以二人采取口头记账的方式进行毒品交易,直到2016年5月16日二人被抓,被告人田某某已向吸毒人员王某某贩卖毒品20次,王某某采取口头记账方式的欠田某某毒资1000元。
2016年4月初,被告人田某某因为没有身份证,借用王某某的身份证登记了长安区韦曲**村**巷程**家二楼的房子,实际租房出资人为田某某。2016年4月25日,王某某因与妻子发生矛盾离家与被告人田某某连续共同居住在田某某租住的出租屋内。被告人田某某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在自己租赁的出租屋内,吸食自己免费提供的50元的毒品海洛因及王某某记账购买的50元毒品海洛因,直到2016年5月16日被民警抓获。
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被抓时,从被告人田某某的裤子口袋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壹小包,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陕美法司[2016]毒鉴字第412号鉴定检查海洛因成分。经审查,田某某对其贩卖毒品行为及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称量笔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兵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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