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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79********,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居住地富源县****村委会****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楼出租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开始吸食并贩卖毒品,至2019年10月期间,其以每颗小马3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南园下村被富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于该村94号4楼的出租房内搜出毒品可疑物15.08克,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则永

2020年2月10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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