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房,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秦农银行门口携带毒品一小包,贩卖给了吸毒人员赵某某,并收取了对方毒资200元。
2019年1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西安市碑林区环城东路南段秦农银行门口与吸毒人员赵某某准备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提取到一包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海洛因,净重0.4426克。吸毒人员赵某某也于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吸毒人员赵某某现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和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毒品称量、封存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7通话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向他人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承民
2020年7月28日
附;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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