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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怀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8〕2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现住址:山西省怀仁市**。被告人田某某于2009年11月13日因非法拘禁罪被怀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09年12月1日因赌博被怀仁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0年8月6日因赌博被怀仁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8年7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怀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从2018年2月至今多次向董某某、杨某某、张某甲、常某某、张某乙等吸毒人员贩卖“土料面儿”和冰毒。2018年7月9日,怀仁市公安局民警在怀仁市仁里路武荣诊所巷内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在其家中查获“土制海洛因”13.9502克,冰毒9.838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济林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6534941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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