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田某某(别名岩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81971********,佤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沧源佤族自治县**镇**路**号,住临沧市临翔区**巷**号**公寓。2012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1月6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4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24日因吸食毒品成瘾严重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2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3月3日变更决定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7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2日);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3月1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田某某与杨某甲通过电话联系,约定由被告人田某某将杨某甲需要购买的毒品冰毒片剂藏匿于临沧市临翔区**巷**号**公寓侧门门口花盆里的树洞中,同日22时许,杨某甲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将购毒款150元转给被告人田某某,随后,杨某甲去到临沧市临翔区**巷**号**公寓内约定地点将毒品冰毒片剂10颗(计重约0.956克)取出带走。同日,杨某甲将该10颗毒品冰毒片剂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乙吸食。

2.2019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以上述同样的交易方式,在同样的交易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甲毒品冰毒片剂6颗(计重约0.574克)。同日,杨某甲将该6颗毒品冰毒片剂以2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吸食。

3.2019年10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再次以上述同样的交易方式,在同样的交易地点,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甲毒品冰毒片剂9颗(计重约0.860克)。同日,杨某甲将该9颗毒品冰毒片剂中的6颗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吸食。

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因系在册吸毒人员并有吸毒嫌疑遂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接受询问,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罪行后翻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受案登记表;

3.到案经过;

4.户口证明等其他书证;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政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公寓住宿人员名单、讯问、询问、检查、侦查实验等视频光盘伍张,询问笔录陆份,白色iPhone牌手机壹部,白色vivoY67L牌手机壹部,证人名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