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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3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81991********,佤族,职高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县人民政府**********室,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际**栋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小马”,收取人民币100元。

2.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际附近,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88克,收取人民币300元,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现场提取笔录、封装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毒品定性鉴定意见及告知、扣押决定书、收缴毒品收据、辨认笔录、微信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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