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刑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屯)。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宝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田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3.2019年3月10日下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4.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5.2019年3月22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6.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500元。
7.2019年3月24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500元。
8.2019年3月30,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9.2019年4月5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10.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家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朱某某甲基苯丙胺0.3克,田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次,合计3.3克,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元。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朱某某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3.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田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来军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
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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