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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贩卖毒品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5月2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起,经被告人田某甲邀约,被告人人田某甲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长期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向他人贩卖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田某甲和陈某某以每袋10元的价格向田某乙贩卖24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由陈某某负责将24包溶液送到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左岸网吧给田某乙,收取现金90元,欠债150元。

2.2019年5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和陈某某给田某乙贩卖10包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由陈某某负责将10包溶液送到永定区北正街浅水湾酒店给田某乙,田某乙给田某甲微信转账共计250元,一并还清第一次购买毒品欠款。

3.2019年5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田某甲和陈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街**街上的网咖以每袋10元的价格向田某乙贩卖12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收取毒资现金120元。

4.2019年5月19日晚上,被告人田某甲和陈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街“北街上的网咖”内以每袋10元的价格向符某某贩卖5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收取毒资现金50元。

5.2019年5月20日中午,被告人田某甲和陈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街**街上的网咖以每袋1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10袋奥亭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收取现金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一部、棕色男子长钱包一个、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3张、苹果手机7Plus一部、OPPO手机一部、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476包、剪刀一把、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液盒子5个、双肩背包一个;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资料等;

3.证人田某乙、陈某某、杨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毒品抽样、封存笔录、毒品拆封、送检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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